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1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1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公務罪,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,減為有期徒刑
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1 日中午12時許犯對於公
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9
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
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高文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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