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4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45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21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
項之罪,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2414號刑
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
字第20311 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20,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
新臺幣1,000 元折算一日;已於96年2 月5 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罪名與宣
告刑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劉璟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