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6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2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17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
之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603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77號)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
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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