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8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8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42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
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17日犯刑法第339 條第1
項、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經本院於96年3
月9 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504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98號)判處有期徒刑2 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一日;已於96年4 月2
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罪名與宣
告刑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劉璟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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