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8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8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
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先後於民國96年1 月1 日晚間11時許及96
年1 月7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服用酒類,
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
字第643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高文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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