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9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9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 月11日所為竊盜犯行,經本院
以96年度壢簡字第555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97號)判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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