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94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○九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
、三所載,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
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二、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
、三所列之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列之刑,且均
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
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
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應執行
之刑。
二、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,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,係指被
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,而其所涉犯之案件,法院尚未為裁判
者而言,如法院已裁判確定,即無其適用,此觀該法條之規
定自明。因此,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而依刑法第五十
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,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,其中一
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,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,
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,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
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(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
第一○二號判決意旨)。查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
,同年二月二日公布,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,本件受
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,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判
決確定,則揆諸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仍應依原確定判決
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併此敘
明。
三、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,本件
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末予
說明。
四、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
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
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
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可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青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◎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罪 名│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│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│
│ │罪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七年二月 │有期徒刑四月 │有期徒刑六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 犯 法 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
│ │四條第二項 │十一條第一項 │十條第二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│九十一年十月初至九│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│
│ │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二│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│日 │
│ │日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 查 機 關│桃園地檢九十一年偵│桃園地檢九十一年偵│桃園地檢九十一年毒│
│年 度及案 號│字第二○八四二號 │字第二○八四二號 │偵字第三一五○號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實審│案 號│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九│九十二年上訴字第 │九十二年桃簡字第一│
│ │ │○三號 │九○三號 │二四九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│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│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│
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 決│案 號│九十二年台上字第四│九十二年台上字第四│九十二年桃簡字第 │
│ │ │三一八號 │三一八號 │一二四九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│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│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不合減刑要件 │符合中華民國罪犯減│符合中華民國罪犯減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(中華民國罪犯減刑│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│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│
│ │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│第三款 │第三款 │
│ │七款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褫奪公權│不得減刑 │有期徒刑二月 │有期徒刑三月 │
│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