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94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樓之5
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
期徒刑壹年參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附表各罪,經分別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
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
51 條 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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