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38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9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壢簡字第302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速偵字第28號),判處拘役10日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惠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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