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38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林學聖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14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72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3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 9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