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1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1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53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
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一七一號
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
第九五二二號),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查,上揭受
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並合於減刑
條件,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
如主文。
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
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
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翁其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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