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1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6年1 月22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96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40號),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尹嫚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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