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2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2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2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
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所載。附表編號二所示該罪之宣告刑,與
編號三經減得之刑,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
附表編號一、四、五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
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、三
、四、五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
號二所示不符減刑規定該罪之宣告刑與編號三所示減得之刑
;及附表編號一、四、五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,分別定其應
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
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佩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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