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3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5樓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9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因於95年12月6 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
經本院以96年桃交簡字第554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4012號)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
前,所犯上開罪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楊郁馨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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