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3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3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9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附表編號
1 、2 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
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顏美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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