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
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16日,犯施用第一級毒品
罪,經本院於95年7 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611 號(偵查案
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26 號),判
處有期徒刑7 月,於95年8 月28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級毒
品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 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
書記官 戴 育 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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