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3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3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更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
徒刑伍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附表所示之犯罪
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核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懿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附表:
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犯法條及罪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│
│ │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 │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 96年1月27日為警採尿時往前│96年1月27日為警採尿時往前 │
│ │ 回溯26小時內某時 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同左 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96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 │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同左 │
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113號 │同左 │
│ 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判決日│96年5月31日 │同左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│96年6月20日 │同左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4 月 │有期徒刑2 月15日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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