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7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強制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月10日犯刑法第304 條第1項
之強制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1 號判決(偵查案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531號)判處有期
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
以前,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
刑法第41條第1 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劉霜潔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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