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四三五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
、三所載。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
陸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攜帶兇器竊盜、施用第一
級毒品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
四日以前,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、施用第
二級毒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另聲請就
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
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
法 官 林 家 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書記官 常 毓 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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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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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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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名 │攜帶兇器竊盜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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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肆年 │有期徒刑玖月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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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
│ │款 │第1 項 │第2 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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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│92年8 月1 日上午7 時30│92年8 月14日、92年11月│92年8 月14日、92年11月│
│ │分許前不詳時、92年8 月│18日、93年2 月26日 │18 日、93年2 月26日 │
│ │15日、92年10月28日15時│ │ │
│ │後至翌日凌晨2 時許不詳│ │ │
│ │時間、92年10月29日、92│ │ │
│ │年11月19日、92年11月22│ │ │
│ │日、93年2 月3 日、93年│ │ │
│ │2 月13日、93年5 月13日│ │ │
│ │、93年5 月14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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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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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查│案號│92年度偵字第14020 、14│93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 │93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 │
│ │ │407 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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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│9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78 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78 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│93年6 月23日 │93年9 月29日 │93年9 月29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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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案號│9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78 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78 號 │
│判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決│確定│93年6 月23日 │93年10月29日 │93年10月29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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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│ 不符合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
│民國九十│ │ │ │
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
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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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│ (空白) 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參月 │
│、褫奪公│ │ │ │
│權期間或│ │ │ │
│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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