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8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57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
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20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
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70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86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
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
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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