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9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:林錦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49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月15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壢簡字第849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字第7998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於96年6月
13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年4月24日以
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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