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、二
所載。附表一、二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與編號三不應減刑之
犯罪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參年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
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
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二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
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、第11條,刑
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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