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
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32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
、2 所載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
載,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,應執行有
期徒刑貳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如附
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
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
24日以前,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
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,
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
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
書記官 戴 育 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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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名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共同連續恐嚇取財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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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9月 │有期徒刑2 年,併科罰金2 萬│
│ │ │ │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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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│刑法第346條第1項 │
│ │項 │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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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│93年12月5 日起至93年12月8 │93年12月5 日起至93年12月8 │93年9 月4 日起至93年12月8 │
│ │日止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│日止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│日止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│
│ │12月8 日) │12月8 日) │12月8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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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案號│93年度毒偵字第5071號 │93年度毒偵字第5071號 │93年度偵字第17383、1771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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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│94年度訴字第650號 │94年度訴字第650號 │94年度易字第147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│94年4月28日 │94年4月28日 │95年6月14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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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案號│94年度訴字第650號 │94年度訴字第650號 │94年度易字第147號 │
│判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決│確定│94年6月2日 │94年6月2日 │95年7月10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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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不符合減刑要件 │
│民國96年│ │ │ │
│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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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│ │
│、禠奪公│ │ │ │
│權期間或│ │ │ │
│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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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 註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,所處有期徒刑部分,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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