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3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
號一、二、三所載之罰金銀元柒仟伍百元,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
參佰元折算壹日、有期徒刑陸月、有期徒刑捌月。如附表編號二
、三所示之罪,於減刑後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日期犯公共危
險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,其犯
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、三之罪於減刑
後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十條第二項,刑法第五十三條
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,
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淑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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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一 │二 │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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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│連續竊盜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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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罰金銀元壹萬伍仟元,如易│有期徒刑壹年 │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│
│ │服勞役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│ │ │
│ │壹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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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│
│ │ │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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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│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四│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九│
│ │ │年十月三十一日 │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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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
│ 及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 │ 年 │九十四年度 │九十四年度 │九十四年度 │
│ 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年 │ 字 │偵 │毒偵 │偵 │
│ 號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度 │ 號 │二0九0五 │五一二二、五二五0、五三五│一四0四0 │
│ │ │ │四、六0一八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 │ │年│九十五年度 │九十四年度 │九十四年度 │
│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後 │ │字│桃交簡 │訴 │易 │
│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 │號│七八 │二四四一 │一一六七 │
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實 │判│年│九十五 │九十四 │九十五 │
│ │決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日│月│一 │十二 │一 │
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十七 │三十 │十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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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年│九十五年度 │九十四年度 │九十四年度 │
│ 確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月│桃交簡 │訴 │易 │
│ 定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七八 │二四四一 │一一六七 │
│ 日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│年│九十五 │九十五 │九十五 │
│ 期 │定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日│月│二 │二 │二 │
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二十 │六 │二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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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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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褫奪公│罰金銀元柒仟伍佰元,如易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
│ │服勞役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│ │ │
│ │壹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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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附 註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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