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其中附表編
號一、二所示之犯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;另附表編號三、四所示之犯
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甲○○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
各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二及附表編號三、四所示之犯罪,
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
項,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
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惠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