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4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53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;所
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;所犯施用第
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
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5 月25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
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
1690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
字第3026號)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;又因於95年5 月
25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
品罪,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1690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3026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
確定在案;又因於95年7 月7 日為警採尿時間回溯26小時內
某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
品罪,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1979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1979號)判處有期徒刑11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
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
聲請就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、刑法第51條
第5 款,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楊郁馨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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