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4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О二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六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
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六所載。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,應執
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、強盜、詐欺、成年人
引誘少年施用第四級毒品、成年人利用少年意圖販賣而持有
第四級毒品、侵占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
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六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定
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
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
法 官 林 家 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書記官 常 毓 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