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6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6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6年1 月27日晚間8 時16分許為警採尿前
4 日內之某日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
字第809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
度毒偵字第795 號)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佩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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