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8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96年度聲減字第488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5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1 、2
所示,如易科罰金,均如附表所載。附表編號1 、2 減得之刑,
與附表編號3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關於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
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判處如附
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
、2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。
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3
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就關於有期徒刑部分,定其應執行
之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
號1 、2 所示。並就附表編號1 、2 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
3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就關於有期徒刑部分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第5
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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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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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持有具殺傷力之改│
│ │ │ │造手槍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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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有期徒刑參年貳月│
│ │ │ │月,併科罰金新台│
│ │ │ │幣參萬元,罰金如│
│ │ │ │易服勞役,以新台│
│ │ │ │幣參仟元折算壹日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
│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條例第8條第4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罪日期 │95年1 月16日 │95年1 月16日 │94年12月20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檢察署95年度毒偵│檢察署95年度毒偵│檢察署94年度偵字│
│ │字第693 號 │字第693 號 │第220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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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│案號 │95年度訴字第886 │95年度訴字第886 │95年度訴字第447 │
│ 實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95年8月23日 │95年8月23日 │95年10月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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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確│法 院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│案號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95年9 月25日 │95年9 月25日 │95年10月30日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不符合減刑條件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、褫奪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│ │
│公權期間或罰金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 │
│額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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