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沈文章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;編號二、
編號三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,如易科罰金,詳如附表所載,該二
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
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
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
間均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,
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編號二、編號三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,
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
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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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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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煙毒 │行使變造特種文書│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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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叁年肆月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有期徒刑叁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 犯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9 │刑法第216 條、第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│
│法 條 │條第1項 │212條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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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│86年2月14日 │87年5月1日 │87年5月1日 │
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高雄地檢署 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
│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86年度偵字第4661│87年度偵字第6294│同左 │
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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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機 關│高雄高分院 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
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 │案 號│86年度上訴字第12│87年度易字第1901│同左 │
│事 │ │78號 │號 │ 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 決│86年9月2日 │87年7月31日 │同左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高雄高分院 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
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 │案 號│86年度上訴字第12│87年度易字第1901│同左 │
│判 │ │78號 │號 │ │
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86年9月2日 │87年9月4日 │87年9月4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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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同左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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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壹年捌月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伍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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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無 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│
│ │ │元叁佰元折算壹日│元叁佰元折算壹日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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