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9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9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11樓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12月16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院以
95年度易字第1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,於96年3 月26日判
決確定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所犯刑法第30條、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沈秀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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