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3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3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89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,如附表編號
一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
日;如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四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
刑壹年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
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
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
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
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
四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
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
前段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、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 3
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玖月 │有期徒刑玖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
│ │第1 項 │第1 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6 月7 日 │95年11月2 日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4238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5739號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47號 │96年度訴字第395 號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6年2 月7 日 │96年2 月26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47號 │96年度訴字第395 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3 月12日 │96年3 月26日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
│役之折算標準 │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
│ │日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備 註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三 │ 四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竊盜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告 刑 │拘役伍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拾壹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
│ │ │第1 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1月8 日 │95年12月13日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24325號 │96年度毒偵字第234 號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 案 號 │96年度壢簡字第319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570 號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6年3 月30日 │96年3 月22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案 號 │96年度壢簡字第319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570 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5 月7 日 │96年5 月29日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拘役貳拾柒日 │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
│役之折算標準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備 註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