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5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5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0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
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
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3 月底某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
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3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
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19、9893號)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
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
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
定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
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1條,
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
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恩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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