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5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5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,均以
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伍拾日,如易
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二罪,經判處如
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
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又所犯二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
項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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