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6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妨害兵役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9 月30日犯妨害兵役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69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5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
科罰金,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95年7 月1
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95年7 月1 日修正施
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惠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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