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6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6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
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,減為拘役伍日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 月13日止
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,
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,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
年度壢簡字85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
年度偵字第5837號)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
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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