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9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台灣桃園監獄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2 、3
所示,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附表編號3 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
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,分別
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
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2 、3 所
示之罪予以減刑。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,
與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
號2 、3 所示。並就附表編號3 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1 不
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第5
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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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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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名 │懲治盜匪條例 │恐嚇 │恐嚇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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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柒年陸月│有期徒刑拾月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犯法條 │懲治盜匪條例第5 │刑法第346 條第1 │刑法第346條第1項│
│ │條第1項第1款 │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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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罪日期 │88年3 月3 日 │90年11月21日 │88年3月3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檢察署88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0年度偵字│檢察署88年度偵字│
│ │第5094號 │第20132號 │第209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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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台中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 │ │分院 │ │ │
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│案號 │89年度上訴字第 │91年度易字第1643│88年度上訴字第 │
│ 實│ │1529號 │號 │2987號 │
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89年9月13日 │92年11月27日 │88年9月23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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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確│法 院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│案號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89年11月24日 │92年11月27日 │88年9月23日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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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不符合減刑條件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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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│ │有期徒刑伍月,如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│
│公權期間或罰金│ 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│
│額 │ 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│
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 │元折算壹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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