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
期徒刑壹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犯時間均
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
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,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
規定,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,聲請予以減刑
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查,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確均在96
年4 月24日以前,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
定在案,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
紀錄表資料在卷可參,合先敘明。是經本院審核,認聲請人
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
3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10條第2 項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廖宜政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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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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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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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拾壹月 │有期徒刑柒月 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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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第10條第1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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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│95年7月22日 │95年7月20日 │95年1月間某日起 │
│ │ │ │至95年3月21日止 │
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
│偵│ │檢察署 │檢察署 │檢察署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案號│95年度毒偵字第 │95年度毒偵字第 │95年度毒偵字第 │
│ │ │3918號 │3918號 │1698號、181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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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
│最│ │ │ │ │
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│95年度訴字第2082│95年度訴字第2082│95年度訴字第1165│
│實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審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95年10月31日 │95年10月31日 │95年11月23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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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案號│95年度訴字第2082│95年度訴字第2082│95年度訴字第1165│
│判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│95年11月27日 │95年11月27日 │95年12月25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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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民國九十│ │ │ │
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
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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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│有期徒刑伍月又拾│有期徒刑參月又拾│有期徒刑柒月 │
│、褫奪公│伍日 │伍日 │ │
│權期間或│ │ │ │
│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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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易科罰金│ │ │ │
│折算標準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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