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0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
、二所示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
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
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
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且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
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
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竊盜 │未經許可持有魚槍 │攜帶兇器竊盜,因脫免逮│
│ │ │ │捕,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伍月 │有期徒刑叁月 │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│刑法第329 條、第328 條│
│ │ │9 條第3 項 │第1 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94年7 月底某日 │自85年間某日起至94年 │94年9 月11日 │
│ │ │10月8 日止 │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 案 號 │94年度偵字第21382 號 │94年度偵字第21382 號 │94年度偵字第21382 號 │
│ │ │95年度偵字第728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728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728 號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690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690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690 號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5年6 月19日 │95年6 月19日 │95年6 月19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690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690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690 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5年7 月10日 │95年7 月10日 │95年7 月10日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為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定之罪,且宣告刑逾1 年│
│ │ │ │6 月,不得減刑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│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 │ │ │
│役之折算標準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備 註 │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0 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│
│ │有期徒刑6 年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