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1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(
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1月10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壢簡字第165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5年度偵字第8312號),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95年7 月1
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
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蘇昭蓉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韓若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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