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5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96年度聲減字第505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6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處拘役參拾日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4 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桃簡字第561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速偵字第65號),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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