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5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○○○
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2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PHAM THI THOA 所犯偽造文書罪,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
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PHAM THI THOA因於民國95年1月9日犯偽造文書罪
,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94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220號),判處有期徒刑肆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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