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6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6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經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犯詐欺罪,經本
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三一0七號
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
九七九五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
百元折算一日,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
第二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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