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8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8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三七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犯竊盜罪
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七九七號(偵查案號: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О一號),判處
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
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
法 官 林 家 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書記官 常 毓 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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