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4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48號
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刑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2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,所處有期徒刑肆月,減為有期徒刑
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03月03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930號(偵查案號:台灣桃園地
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692 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
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
法 官 謝 順 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簡 慧 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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