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6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4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,
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二一0號
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
第三五六七號),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查,上揭
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並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
如主文。
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
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七十二條、第四十一條第
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
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翁其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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