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7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7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1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
件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
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
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
應予准許,爰減刑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懿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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