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8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8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過失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5 月2 日因犯過失傷害罪,經本
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3026號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660 號)判處拘役55日,如易科
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
書記官 吳玉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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