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9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9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樓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
年度聲減字第56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
,犯加重竊盜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一七號判決
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
四四五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。茲查,上揭受刑
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並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
如主文。
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
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
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翁其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