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1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1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初某日至同年月26日止(
聲請書略載為96年3 月初某日)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771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4號)判處拘役20日,
於96年4 月4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
應照原判決執行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弘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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